罪犯王世喜,男,1980年3月8日出生于吉林长岭县,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三县堡乡庄家屯村世成太屯。犯运输毒品罪,经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8)豫0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07月22日起至2033年07月21日止,于2019年01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世喜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