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振,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新光街15巷新光社区15组,捕前住本溪市溪湖区彩北街。犯抢劫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以(2008)辽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05月04日起至2029年03月26日止,于2008年08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振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