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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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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06:24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振,男,19915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新光街15巷新光社区15组,捕前住本溪市溪湖区彩北街。犯抢劫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1017日以(2008)辽刑三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刑期自20080504日起至20290326日止,于200808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振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