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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世凯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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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06:54 打印 字号: | |

罪犯魏世凯,男,19689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路5001-1723,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北街627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324日以(2022)辽02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1113日起至20250512日止,于202208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魏世凯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