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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冰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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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07:54 打印 字号: | |

罪犯吴冰,男,19779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满族,户籍地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村1-052号,捕前住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村欢喜家园2-1-501号。犯故意伤害罪,经辽河人民法院于202296日以(2022)辽74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1130日起至20241119日止,于202303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冰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