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冰,男,1977年9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满族,户籍地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村1-052号,捕前住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村欢喜家园2-1-501号。犯故意伤害罪,经辽河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以(2022)辽74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于2023年03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吴冰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