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明亮,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兴隆镇夏家台村2-50号。犯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4)辽阳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06月18日起至2026年06月17日止,于2014年12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夏明亮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