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凯辰,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许屯村许屯524号。犯盗窃罪,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以(2019)辽028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08月03日起至2028年08月02日止,于2019年11月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许凯辰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