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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凯辰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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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0:32 打印 字号: | |

罪犯许凯辰,男,198868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许屯村许屯524号。犯盗窃罪,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9826日以(2019)辽028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0803日起至20280802日止,于201911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许凯辰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