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宪春,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巨宝村11组,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街道大甸子村。犯诈骗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以(2021)辽02刑终70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04月11日起至2025年06月10日止,于2022年06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薛宪春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