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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刚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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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1:43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杨福刚,男,19846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镇赉县嘎什根乡丹岱村丹岱屯,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小区39号楼1单元603室。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18日以(2021)辽02刑终62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0203日起至20311029日止,于202201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福刚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