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福刚,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镇赉县嘎什根乡丹岱村丹岱屯,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小区39号楼1单元603室。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以(2021)辽02刑终62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自2021年02月03日起至2031年10月29日止,于2022年01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福刚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