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海军,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四街24委4组610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中油大厦B38-7。犯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以(2022)辽0115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0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06日止,于2023年05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于海军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