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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乾坤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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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3:09 打印 字号: | |

罪犯于乾坤,男,1983617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捕前住瓦房店市西杨乡周山村尖山子屯3-38号。犯绑架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16日以(2017)辽08刑终35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0216日起至20260815日止,于201712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于乾坤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