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于乾坤,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捕前住瓦房店市西杨乡周山村尖山子屯3-38号。犯绑架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以(2017)辽08刑终35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02月16日起至2026年08月15日止,于2017年12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于乾坤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