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波,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64号3-5-1,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64号3-5-1。犯诈骗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以(2018)辽08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于2018年08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