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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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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4:13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波,男,1974129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643-5-1,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643-5-1。犯诈骗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723日以(2018)08刑初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1229日起至20291228日止,于201808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波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