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程泓,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站前路22号楼50号。犯诈骗罪,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以(2021)辽0381刑初9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08月23日起至2028年02月22日止,于2022年0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程泓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