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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泓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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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4:45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程泓,男,19961216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站前路22号楼50号。犯诈骗罪,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322日以(2021)辽0381刑初9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0823日起至20280222日止,于202209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程泓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