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大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捕前住盖州市华鼎隆庭小区2号楼4单元401室。犯信用卡诈骗;敲诈勒索;诈骗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辽08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5年10月12日止,于2017年11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大成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