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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成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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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5:31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大成,男,19811021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捕前住盖州市华鼎隆庭小区2号楼4单元401室。犯信用卡诈骗;敲诈勒索;诈骗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117日以(2017)辽08刑终36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1013日起至20251012日止,于201711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大成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