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连群,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汉族,捕前住普兰店区大谭镇联合村姜屯12号。犯招摇撞骗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以(2020)辽02刑终29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9年06月12日起至2027年04月11日止,于2021年02月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连群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