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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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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7:09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龙,男,1987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号头庄乡安家庄村178号,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中山公园怡园小区1号楼2-502。犯集资诈骗罪,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1222日以(2019)辽02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1229日起至20300628日止,于202105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