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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斌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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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8:04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庆斌,男,19561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上麦村1-9。犯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职务侵占;诈骗罪,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20日以(2018)辽10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0309日起至20290308日止,于201901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庆斌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