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庆斌,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上麦村1-9。犯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职务侵占;诈骗罪,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以(2018)辽10刑终2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03月09日起至2029年03月08日止,于2019年01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庆斌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