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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奎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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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8:49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亚奎,男,1970629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祥富镇永耕村115号。犯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926日以(2021)辽0213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0426日起至20250418日止,于202201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亚奎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