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迎春,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哈大路417号楼1单元202室。犯诈骗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以(2022)辽088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04月03日起至2028年07月06日止,于2022年0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迎春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