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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迎春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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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19:22 打印 字号: | |

 罪犯张迎春,男,1968126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哈大路417号楼1单元202室。犯诈骗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22711日以(2022)辽088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0403日起至20280706日止,于202209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迎春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