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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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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20:00 打印 字号: | |

 罪犯赵治国,男,19773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老城区井沟村73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12日以(2019)豫03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0614日起至20280613日止,于201904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治国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