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治国,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洛阳市老城区井沟村7组3号。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以(2019)豫03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06月14日起至2028年06月13日止,于2019年04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治国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