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太生,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岩坪村际坪自然村10号,捕前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九都镇贵村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罪,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以(2022)辽079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07月11日起至2025年04月10日止,于2023年03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郑太生予以减刑三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