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营,男,1988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辉县市冀屯镇早生村873号,捕前住辉县市百泉镇梅溪馨居22号楼1单元14楼东户。犯强奸罪,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以(2022)豫078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于2022年05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周营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