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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茌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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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22:58 打印 字号: | |

 罪犯邹茌,男,197212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满族,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华家村华家屯503号。犯猥亵儿童罪,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729日以(2021)辽021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0328日起至20250927日止,于202109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邹茌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