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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军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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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7 17:23:30 打印 字号: | |

 罪犯祖军,男,1971717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海大街西5号。犯诈骗罪,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0日以(2016)06刑终第1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0227日起至20260516日止,于201607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祖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