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祖军,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海大街西5号。犯诈骗罪,经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辽06刑终第11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02月27日起至2026年05月16日止,于2016年07月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祖军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