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87号
罪犯栗军涛,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六塔乡东留固村267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了(2020)京0108刑初9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栗军涛犯招摇撞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7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0月30日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了(2021)京01刑终47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栗军涛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韩玉亮,同犯证人李旺起、张亮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栗军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栗军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