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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冰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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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1:08:4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90号

罪犯吴冰,男,1977年9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满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村1-052号,捕前住盘山县东郭镇欢喜岭村欢喜家园2-1-501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辽河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了(2022)辽740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吴冰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韩玉亮,同犯证人李旺起、杨航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吴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冰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