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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龙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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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1:10:0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94号

罪犯韩雪龙,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杏岭村。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6)辽0281刑初第6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雪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701502元。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8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了(2019)辽03刑更84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了(2021)辽03刑更59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徐做师、李超群、骆剑辉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韩雪龙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于瀚博,同犯证人王浩、吴殿峰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韩雪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雪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