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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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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1:19:3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09号

罪犯李真,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2-1号楼4单元602室,捕前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文萃路首创象墅小区16-13号楼4单元6楼601室。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了(2019)豫0711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真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4月13日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了(2019)豫07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豫08更59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韩玉亮,同犯证人卜范涛、荀风强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李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