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10号
罪犯金凤阳,男,199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大河北乡黄土梁子村四组2892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了(2023)辽011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金凤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3年2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徐做师、李超群、骆剑辉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金凤阳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于瀚博,同犯证人张剑、王巍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金凤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凤阳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23年2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