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13号
罪犯周营,男,1988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辉县市冀屯镇早生村873号,捕前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梅溪馨居22号楼1单元14楼东户。2010年11月5日因犯强奸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9月17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了(2022)豫078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周营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韩玉亮,同犯证人李旺起、车海威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周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