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31号
罪犯李荣凯,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良村4组,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公交车中转站附近朋友家中。曾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于2018年6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了(2022)辽0211刑初59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荣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荣凯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于瀚博,同犯证人汪振德、刘中华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李荣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荣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2022年7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