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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乾坤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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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5:14:3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46号

罪犯于乾坤,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瓦房店市西杨乡周山村尖山子屯3-38号。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3月14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了(2017)辽0882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于乾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7)辽08刑终35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辽03刑更13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辽03刑更61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徐做师、李超群、骆剑辉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于乾坤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于瀚博,同犯证人张振、迟永生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于乾坤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乾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