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王红革减刑结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1-04 15:17:0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48号

罪犯王红革,男,199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庙前镇文家庄村新庄26号第一组。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6)豫03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红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豫08刑更137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豫08刑更1321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徐做师、李超群、骆剑辉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红革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于瀚博,同犯证人白朝宇、战琳琳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王红革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红革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