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58号
罪犯李季东,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13号楼1-1-1。198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了(2021)辽03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季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李季东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勇,同犯证人徐海宽、于洪生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李季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季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