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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龙生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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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5:21:09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65号

罪犯龚龙生,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礼元村11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了(2019)豫9001刑初4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龚龙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了(2020)豫96刑终1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做出(2022)豫08更100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龚龙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韩玉亮,同犯证人刘日伦、王柏勇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龚龙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龚龙生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