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17号
罪犯蔡润泽,男,2002年4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鞍山市立山区园林大道131号-600,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三十中学370栋2单元3楼25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了(2021)辽0302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润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蔡润泽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翟子博,同犯证人王茂伟、王崇来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蔡润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润泽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