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67号
罪犯马良,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光荣街8栋2单元403室,捕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华宇北城中央小区2单元1栋6615。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了(2020)辽0114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30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杨宇、张轩铭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马良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翟子博,同犯证人李士国、许刚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马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