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61号
罪犯秦彦波,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工农管理区1委78号,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75号楼2-1-5。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了(2018)辽0203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秦彦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了(2019)辽02刑终64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秦彦波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杨宇、张轩铭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秦彦波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翟子博,同犯证人王锡友、吴术华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秦彦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彦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