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辽03刑更247号
罪犯苏惠胜,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连丰村韩家岭86号,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胜利路1140号金北嘉园小区1单元303室。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了(2020)辽021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惠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了(2020)辽02刑终39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辽03刑更54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之前,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监狱撤回对罪犯苏惠胜的减刑建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