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44号
罪犯许凯辰,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许屯镇许屯村许屯524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了(2019)辽028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凯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8年8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辽03刑更1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许凯辰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翟子博,同犯证人王茂伟、王崇来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许凯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凯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