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43号
罪犯张龙,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号头庄乡安家庄村178号,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中山公园怡园小区1号楼2-502。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9)辽02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30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杨宇、张轩铭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龙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翟子博,同犯证人李金宝、张强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张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