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06号
罪犯赵治国,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洛阳市老城区井沟村7组3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8)豫030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治国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6月13日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了(2019)豫03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豫08刑更148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赵治国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徐飞,同犯证人闫贺胜、孙付波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赵治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治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