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55号
罪犯邹茌,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满族,高中文化,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华家街道华家村华家屯503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了(2021)辽0213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邹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邹茌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徐飞,同犯证人刘玉林、王永强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邹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