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40号
罪犯王威,男,1982年6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周曹村179号,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阪芙小镇。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9)辽030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20)辽03刑终8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威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付彤,同犯证人张加平、满守龙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王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威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