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77号
罪犯曹学涛,男, 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北齐村。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峡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了(2023)豫1203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学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23年3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6月26日交付河南省焦南监狱执行,2023年12月9日由河南焦南监狱调入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指派张旭、马成出庭履行职务,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徐做师、检察官助理韩高峰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学涛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且执行原判刑期二份之一以上,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1次。河北省定州市司法局出具了评估意见,意见是曹学涛适宜社区矫正,同意对其进行监管。执行机关对罪犯曹学涛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认定属于较低风险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曹学涛符合提请假释条件。
另查,曹学涛对罚金人民币1.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等级评定和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执行机关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拟假释罪犯所属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表、检察院假释征求意见反馈函、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拟假释罪犯家属承诺书、罪犯假释承诺书、干警证人韩玉亮、同犯证人刘日伦、同犯证人王柏勇证言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学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学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24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忠
审 判 员 罗 林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柳丹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