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辽03刑更230号
罪犯利文清,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石井村(北石村)71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了(2021)辽038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利文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辽03刑更6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之前,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监狱撤回对罪犯利文清的减刑建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