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利文清减刑结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1-04 16:26:2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辽03刑更230号

罪犯利文清,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石井村(北石村)71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了(2021)辽038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利文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辽03刑更6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之前,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监狱撤回对罪犯利文清的减刑建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