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89号
罪犯刘承阳,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居委会供销社1组8号,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路西派出所往东200米胡同内。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了(2019)豫0724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承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宣判后,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了(2020)豫07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豫08刑更62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余刑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承阳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朱鹏宇,同犯证人张庆、刘佳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刘承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承阳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忠
审 判 员 罗 林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柳丹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