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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刚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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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30:2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53

         

罪犯杨福刚,男,19846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镇赉县嘎什根乡丹岱村丹岱屯,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泡崖小区39号楼1单元603室。2014122日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10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3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11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44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717日因吸毒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1年8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150元,于2022年1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89日作出了(2021)辽029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福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2123日起至20311029日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18日作出了(2021)辽02刑终62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指派罗兆健、马成出庭执行职务,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威、助理检察官张轩铭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杨福刚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于子逸,同犯证人满守龙、张加平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杨福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福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202123日起至20314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柳丹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