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56号
罪犯于海军,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四街24委4组610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中油大厦B38-7。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了(2022)辽0115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于海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去余刑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于海军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朱鹏宇,同犯证人张庆、刘佳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于海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海军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忠
审 判 员 罗 林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柳丹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