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51号
罪犯白金锋,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庄窠乡北苏家峪村。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了(2019)豫07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白金锋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8日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了(2019)豫07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1)豫08刑更17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白金锋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孙浩,同犯证人靳卫东、倪立法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白金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金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