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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锋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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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33:2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51

 

    罪犯白金锋,男,1988102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庄窠乡北苏家峪村。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9610日作出了(2019)豫07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白金锋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1019日起至20281018日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618日作出了(2019)豫07刑终30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29日作出了(2021)豫08刑更178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白金锋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孙浩,同犯证人靳卫东、倪立法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白金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金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现刑期自20181019日起至20276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