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25号
罪犯孟祥彬,男,2002年1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村297号,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林家村汤海隆庭小区14栋202室。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了(2021)辽03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祥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辽03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彬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张久龙,同犯证人朴青松、王邓立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孟祥彬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祥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