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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彬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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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35:19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25

 

    罪犯孟祥彬,男,2002112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村297号,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林家村汤海隆庭小区14202室。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416日作出了(2021)辽03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祥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1127日起至20259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23628日作出(2023)辽03刑更13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彬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张久龙,同犯证人朴青松、王邓立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孟祥彬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祥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现刑期自20201127日起至202411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